2022年六安金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
为圆满完成2022年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金安区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教基〔2022〕45号)在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普通高中招生、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及职业学校招生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1)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区教育局将根据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原则上,城区学校由区教育局确定学区划分;乡镇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确定学区划分;乡镇含区直属学校的,由乡镇中心学校与区直属学校会商确定学区划分。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须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政策宣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需要在全区范围内跨乡镇招生的,应提前将招生范围、计划人数、招生政策等报区教育局审核。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计划内招生,由区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市教体局备案。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面向城区招生,优先满足城区学生就学需要;乡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属地乡镇范围内招生,优先满足属地乡镇学生就学需要。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适当在区内跨学区招生,但不得跨区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施电脑摇号,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由区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组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4)实行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各校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市教体局现有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5)各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教育局批准。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区教育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各校起始年级要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产生“大班额”现象。
2.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各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变更。2022年继续使用原有的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系统,开展普通高中录取工作。
(2)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在金安区区域内招生。2022年市属公办普通高中按市教体局招生工作方案继续采取过渡的方式,减少在县招生计划,到2024年实现全部在金安、裕安、叶集、开发区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金安区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需调剂的,可向市教体局申请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学校,由市教体局依据区教育局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县区招生计划。
(3)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从2020秋季入学的初一年级开始,调增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录取指标,按85%比例分配并逐年提高,直至取消统招计划,招生计划均调整为定向到校指标。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支持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转变。
(4)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必须报请市教体局审核同意,且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对2021年以来违规办学被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约谈的普通高中,严控其招生计划,对屡禁不止或整改不力的,将消减其招生计划。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具体加分事项点击查看)
3.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市教体局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必须到市教体局审核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
(2)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校应予以接收。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另行公布。按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和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
4.加强职业学校招生
(1)区教育局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等形式加强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统一部署,统筹调度,通过印制招生宣传手册、进校进村进社区宣传,重点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资助、就业、升学等政策,发挥各初中学校、初三班主任、教师的作用,让初三学生及家长了解职业教育政策,合理引导其选择职业教育。
(2)各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如需跨省域招生的,要及时申报跨省招生计划。各初中学校不得在职业学校招生及宣传过程中设置门槛,搞区域“保护”。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激励机制,营造职业学校招生良好社会氛围,并加强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解读,鼓励和支持考生到职业学校就读。要进一步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供职业学校办学质量,为乡村振兴培养更多技术技能人才。
(3)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积极引导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村地区新成长劳动力等接受职业教育。
(4)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公布的2022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结果进行招生。未经审批的学校及专业不得招生,不得办理中职生学籍。